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凡违反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查行为的,要坚决实行行政问责,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严禁违反规定未批先建、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四、严格执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安全准入政策,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六、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范组织生产、检修等活动。
七、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八、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和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现象。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企业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的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省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09-23 17:16:31 来源:写作范文大全
【摘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凡违反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查行为的,要坚决实行行政问责,规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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