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由甲方聘请乙方拍摄“”品牌等产品的平面广告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工作范围: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广告摄影。拍摄时间为2004年7月5日。
二、合约有效期及肖像使用范围:乙方肖像将使用于上述产品的包装及广告推广作品中。肖像权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拍摄费及肖像使用酬金:甲方向乙方支付rmb元整,作为拍摄及肖像使用费。
四、酬金支付方式:在拍摄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如拍摄的图像因技术或方案等甲方原因未能获得甲方客户的认可,乙方承诺配合甲方重拍一次,重拍一次的劳务费用为合同额的%(即rmb元),若因乙方原因未能获得甲方客户的认可,则甲方无须再支付乙方重拍劳务费。
此合同壹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同监督执行。
本合同传真件有效,并具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共同签定。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签署地: 签署地: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