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必须交付赔偿费用等。
(1)凡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乙方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
(2)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支付赔偿费;
(3)凡是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单位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7.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并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8.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实施意见》第六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集团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孙宾
乙方(签字)李华1999年9月1日
1999年9月1日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李华(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1)自年月日起,为固定期限合同。
(2)自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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