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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3)
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五、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委托方(甲方) 研究开发方(乙方) 中介方 名称(或姓名) 名称(或姓名)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住所(通讯地址) 住所(通讯地址) 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说明 (1)“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2)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3)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4)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应当填写清楚、具体、准确,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①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②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③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④样品、样机;⑤成套技术设备。 (5)研究开发计划。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条款,应当根据双方的需要约定,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7)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8)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9)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