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 天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 条办理.
3・4・1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 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 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 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5・1 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 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
每次延长以 年为限.
5・3 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 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6・1 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6・1・1 甲方责任:
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
按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
6・1・2 乙方责任:
按第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
为使合营公司得到 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维修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6・2 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第七章 董事会
7・1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
7・3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8・1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
方推荐,付总经理 名,由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 年.
8・2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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