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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供需合同
nbsp; | | | 2.供方代运,以供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需方办理托收承付。 | | |二、供方为需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供方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 元/辆。 | | |三、产品质量:按供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供方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 |其|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 |它|五、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需方付违约金 元/辆。需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合同货款的 | |条| %向供方付违约金 元/辆,并付 %利息(月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 |款| 致签具修订或撤销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合同变更,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 | | 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