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第十五条 本著者(或译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出版者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译者)并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译者)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1)改编-75%;(2)翻译-75%;(3)表演-75%;(4)播放-80%;(5)录音录像-80%;(6)摄制影片-80%。〔此条供选择用〕
第十六条 如一方认为对方违反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双方同意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是否延长由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需补充、更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出版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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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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