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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财产1)
p;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9。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 1。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2。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 3。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5。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 6。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7。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并不退保费。 8。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