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撮因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知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美职工的劳动备件,在不数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不数据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机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系批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收,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经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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