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政府于××年×月×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年×月×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和×××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税和×××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条和第××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税和×××税的纳税义务。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年××月×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税和×××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间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签字,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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