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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fanwen

  在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的情况下,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所有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对由于该索赔所引起对方的各种费用完全补偿。   

  (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由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这类索赔:  

   ①除非这类索赔已包括在按第19条款规定办理的保险范围内:   

  ②在第17条款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的这类索赔。   

  (3)例外   

  第(1)和(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2)与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履行无关的情况。   

  19.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1)对第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2)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按16.1条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进行责任保险;   

  (4)在业主首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追加保险额;   

  (5)对其他各项进行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让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由承保人来办理。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进行下列各项保险:   

  (1)按第6条款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因使用该财产而产生的责任。   

  业主应负担此类保险的费用。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协议书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的较晚的那个日期起生效。  

   22.开始和完成  

   除根据协议书可延期外,服务必须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导致增加服务工作量或服务时间,则:   

  (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及此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2)此增加部分应作为附加的服务;   

  (3)服务的完成时间应相应在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根据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服务不得不暂停时,则此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到这种情况不再持续。为了恢复服务还应加上一个不超过42天的合理期限。   

  如果某些服务履行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完成该类服务的期限因此情况而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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