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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汇报材料

fanwen

  为全面掌握**县人民法庭建设的情况,笔者开展了为期一个星期的调研活动,详细了解了人民法庭在装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试图总结人民法庭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探讨了解决人民法庭所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对人民法庭建设在新时期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有了更进一步的体会。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建设对推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我们要从提高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在基层的执政形象的高度,从法院工作全局发展的高度、从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常开展和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人民法庭建设、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庭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让优秀人才工作在基层、奉献在基层、出成果在基层。这样,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将发挥更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法庭建设”沿革及现状

  (一)1996年机构改革以来人民法庭变迁情况

  1996年机构改革时,**县17个乡镇中共设法庭11个,其中有5个法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配备人员3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9%。90年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中心法庭的文件精神,撤销法庭7个,只保留了4个法庭。2002年进行的机构改革,全院编制从83人精简到75人,同时提前退休14人,在职干警人数大量下降,院机构内设的各业务庭室已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得不把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充实到院内设各业务庭,除**人民法庭留1人外,全部人员撤回院机关。

  (二)“人民法庭建设”现状

  **县现有人民法庭4个,其中有3个有牌子但没有配备法官及工作人员,目前仅有**人民法庭在正常开展工作。

  **人民法庭肩负着**镇、**乡、**乡11万多人口的民商事审判任务,现有干警4人,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书记员2人,大学以上学历的有2人,法律专业的有3人,是中共党员的有3人,共青团员1人;占地面积700.31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仅有车辆1辆、电脑1台,无复印机和传真机。

  2002年1月1日至今,**人民法庭收案559件,结案559件。55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537件,占收案总数的96%;巡回审理214件,占收案总数的38%;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25件,占收案总数的4.5%;8%的案件减收、缓收、免收了诉讼费用。在已结案的559件案件中,当庭宣判的有447件,占80%;无超审限案件。2007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39件,占45%,判决39件,撤诉8件。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县虽仅有**人民法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但该庭管辖3个乡镇11万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年审结民商事案件近百件,调解撤诉率近年来一直在50%以上,对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推行简易程序审理和巡回办案,尽量做到便民、利民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是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与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有些当事人流动性大且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当事人由于残疾、贫困等原因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等等,法庭必须改变坐堂办案、等案上门等衙门作风。因此,**人民法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一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案件的受理手续和审理环节,由庭长决定立案,直接受理。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人民法庭受理的55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537件,占收案总数的96%,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二是推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2002年1月1日至今,**人民法庭在所审结的559件案件中,巡回审理214件,占收案总数的38%。

  (二)注重调解,妥善调处纠纷

  **人民法庭采取立案、审理均有同一法官负责的办法,在立案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均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发案情况,法官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知悉其内心“不平之处”。在审判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认真分析,提高了调解的针对性。如对当事人的情况还不是十分清楚时,法官积极主动向村调解员或村干部走访,了解他们情况,或利用村干部在本村一般比较有威望的优势,使他们参与调解,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了他们之间的对抗因素,促进了农村和谐发展。2007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39件,撤诉的有8件,调撤率高达55%,法官成了促使当事人之间消除怨恨、和谐相处的“和事老”。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人民法庭工作在农村基层第一线,面对的是广大农村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法庭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利用法律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一是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调处简易纠纷、诉讼外纠纷,及时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2007年,**人民法庭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寨,化解在法庭之外。三是主动到学校、有关单位、村、户进行法制宣传,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四是实行走访、回访当事人制度,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延伸了法律服务的触角。

  四、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难度大,物质装备条件差,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另外,由于在1996年、2002年两次机构改革中,人民法庭都没有列入机构改革的范围,在法庭的格局、人员的编制、干警的待遇等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警力严重不足

  由于投入资金不足,经费难以保障,无办案车辆,无编制人员,现在,**县仅有**人民法庭在开展工作,其余3个人民法庭有牌子无工作人员,警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

  警力的严重不足,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制约:

  1.无法组建合议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只能由该镇的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才能组成合议庭。

  2.工作量过大。虽然**人民法庭平均每年受案不足百件,但辖区内平均每年的发案数在600件以上,审判法官们要因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亲自参与调解工作而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该庭2007年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如果法官不把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指导调解委员会和参与调解上,那么,这些矛盾纠纷同样又要上交到法庭。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依靠调解员、村干部,法官只需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如果矛盾上交到法庭,法官又得开展调查,件件纠纷都要亲自做工作,审判工作量无疑会更大,警力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3.无专门的法警维持法庭秩序。由于未配备法警,开庭审理时,法官既要审案又要维持法庭秩序,如果遇到危机情况,法官坐在法台上,难以及时制止,且因为分散精力,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二)注重调解,妥善调处纠纷

  **人民法庭采取立案、审理均有同一法官负责的办法,在立案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均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发案情况,法官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知悉其内心“不平之处”。在审判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认真分析,提高了调解的针对性。如对当事人的情况还不是十分清楚时,法官积极主动向村调解员或村干部走访,了解他们情况,或利用村干部在本村一般比较有威望的优势,使他们参与调解,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了他们之间的对抗因素,促进了农村和谐发展。2007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39件,撤诉的有8件,调撤率高达55%,法官成了促使当事人之间消除怨恨、和谐相处的“和事老”。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人民法庭工作在农村基层第一线,面对的是广大农村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法庭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利用法律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一是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调处简易纠纷、诉讼外纠纷,及时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2007年,**人民法庭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寨,化解在法庭之外。三是主动到学校、有关单位、村、户进行法制宣传,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四是实行走访、回访当事人制度,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延伸了法律服务的触角。

  四、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难度大,物质装备条件差,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另外,由于在1996年、2002年两次机构改革中,人民法庭都没有列入机构改革的范围,在法庭的格局、人员的编制、干警的待遇等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警力严重不足

  由于投入资金不足,经费难以保障,无办案车辆,无编制人员,现在,**县仅有**人民法庭在开展工作,其余3个人民法庭有牌子无工作人员,警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

  警力的严重不足,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制约:

  1.无法组建合议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只能由该镇的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才能组成合议庭。

  2.工作量过大。虽然**人民法庭平均每年受案不足百件,但辖区内平均每年的发案数在600件以上,审判法官们要因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亲自参与调解工作而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该庭2007年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如果法官不把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指导调解委员会和参与调解上,那么,这些矛盾纠纷同样又要上交到法庭。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依靠调解员、村干部,法官只需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如果矛盾上交到法庭,法官又得开展调查,件件纠纷都要亲自做工作,审判工作量无疑会更大,警力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3.无专门的法警维持法庭秩序。由于未配备法警,开庭审理时,法官既要审案又要维持法庭秩序,如果遇到危机情况,法官坐在法台上,难以及时制止,且因为分散精力,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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