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为了响应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在 调查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探索符合法治规律和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我们《依法治国研究》课题组继对南京、本溪两城市进行了全方位的实地调查,并分别撰写了综合性的调查报告刊载于《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学》之后,又于1997年2―4月对13个城市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活动,以期对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状况的调查有一个由点到面的推进。
这次问卷调查的13个城市,就地域分布看,涉及上海、湖南、云南、广东、安徽、宁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既有沿海和东部较发达的城市,也有内地和西部比较落后的城市,地域跨度大、覆盖面广。就调查对象看,既包括党政军工作人员、企业经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也包括工人、农民、个体户、无业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就调查方法看,既有面对面的个别访谈,也有标准化的问卷调查,使个别访谈的深入性与问卷调查的普遍性结合起来。就问卷的结构与内容看,力求做到真实性、清晰性和整体性的统一。真实性,即问卷调查尽量避免诱导性用语,以保证问卷结果尽可能反映被调查人的真实想法;清晰性,即问卷用语尽量明确,避免模棱两可;整体性,即问卷内容考虑到了前后印证,相互联系,以便整张问卷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此次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1800份,回收问卷1550份,回收率为86.1%,其中有效问卷1220份,约占回收问卷总数的79%。课题组聘请专业人员对回收的问卷进行了规范的统计分析,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通过对问卷调查统计结果的初步分析,我们既看到了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问题,更看到了成就和希望。我们深切地感受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是时代之呼唤,是民心之所向。因此,对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研究和思考,必须立足于对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充分把握。我们在对这次调查问卷结果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写出的研究报告,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思路而作出的又一次尝试。
二、依法治国实践的初步发展
通过对十三城市依法治市状况问卷调查统计结果的初步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的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战略已在下列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一)法治理念为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所认同和接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由于贯彻了“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在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法制建设的背景下,经过“一五”普法和“二五”普法等巨大的社会动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得到逐步增强,法治国家的观念基础初步得以建立。从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看,这方面的成效表现在:
1.社会成员对作为法治“硬件”设施的“法”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知。在回答问卷中“你是否了解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这个概略性问题时,回答“基本了解”的为528人,占有效问卷总数的43.9%;回答“部分了解”的334人,占27.8%,两项合计占到71.9%。社会成员对根本大法宪法的了解,反映了他们认同和接受法治愿望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如此,人们对“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也有了较深的认识。在“你认为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选项的统计中,回答“按宪法和法律办事”的859人,占70.9%,而回答“按领导人讲话办事”的仅41人,占领3.4%,“按政策办事”的101人,占8.3%。对法的作用的认同和重视,是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社会成员自觉守法并监督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守法的观念基础。
2.社会成员对“依法治国”方略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回答“你是否知道我国在搞‘依法治国’”这一问题时,回答“知道”的960人,占79.9%。在回答“你期望依法治国的最好结果是什么”这一问题时,回答“实现社会的稳定有序,经济的持续发展”的为894人,占73.3%;而选择“实现民主宪政的”只有194人,占15.9%。我们认为,这一情况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社会成品的一种现实心理期待,即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与当前中国社会中稳定与发展这两大主题结合在一起的,因而不失为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法治目的观。
3.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逐步生长。一般说来,考察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不仅要看他们对法的内容的认知、接受程度,更要看他们对法的遵守和运用程度,后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了解社会成员“行为层面”的法治观念而非仅仅是“心理层面”的法律意识,我们设计了“当你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统计答卷结果54%的人选择通过“政府解决”(占15%)和“到法院告状”(占39%)两种法律途径,与“能忌则忍”(占15.8%)的消极态度和“私下与对方和解”(占8.9%)的“私了”等选项相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已成为社会成员保护自身权益的主要行为方式。
4.政府必须依法办事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需要培育公民的守法观念,但依法行政更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政府只能而且必须依法办事,这一观念正在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在“党校和干部学校应将法学基础理论列为必修课程”这一看法的选项中,选择“完全赞成”的占71%,基本赞成”的占16.6%,两项合计占98.3%而“不赞成”的只占0.9%。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启动和推进,使法逐步由纸上的条文融入公民的生活之中,从而为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制度与人”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奠定现实基础
1.通过法治实践,法由纸上的条文和规范融入了社会公共生活之中.从而有可能使法真正发挥“社会关系调整器”的作用。公民顷向于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在“你到法院告状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这一问题的选项中,回答“维护自己权益”的占60.2%,这表明现阶段社会成员对法的态度已逐步从认知法的初级阶段向运用法律的较高级阶段发展。
2.公民由被动地接受法律调整转向更愿意以主动的态度参与法的运作过程,从而有助于营造“法制与人”的良性互动关系。从制度对人的影响看,它不仅可以培育人们的法观念和权利意识还可以进一步激发人们运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从人对制度的影响看,一旦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并参与到法的运作过程之中,人又会对制度进行评讲、改进.从而可以促使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的不断作月。是法治的原动力之一。
(三)依法治国实践的逐步展开,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权威性得到加强
1.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成员可法律权威性的认识程度和满意程度均有了很大提高。法律权威性受到重视的一个方面表现在,作为法治国家公共生活基本原则的“法津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得到了较好程度的实现。在回答“你认为目前法律面前人人!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如何”这一句题时,认为“基本实现”的占28%,“部分实现”占43.6%,两项合计占71.6%,在与被调查人进行的多次访谈中。几乎所有的人都赞用“法治首先必须确认法的权威性”这一看法。法律具有最高权威观念的确立,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
2.确立法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权威,有利于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的有序解决。在由旧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向新的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益重组、观念变迁等都可能否引发诸多社会矛盾,能否及时、妥善地处理好这些矛盾,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适用法律程序、运用法律规范来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向心力和凝聚力。这是因为法相对于其他规范标准如政策、领导意志等而言更具有民主性,更能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也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即使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导致法本身可能存在某些瑕疵,但只要其未经修改或废止,就仍应得到遵守,并只有通过法律自身的机制而非法外力量才能促使法及时得到修改。例如,在回答“如果你觉得法律不公正怎么办”这一问题时,认为“遵守,但建议修改”的占52.9%;认为“不好的法总归是法,还是要遵守的”占16.9%;认为“不遵守要受到制裁,还是遵守为好”的占20.6%,三项合计,认为应当遵守的占86%.只有4.9%的人认为“既然法律不公正.就可以不遵守”。
(四)依法治国实践的逐步展开,使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并为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推向二十一世纪提供了制度框架
1.就立法制度而言,吸纳民意,反映民意的民主机制逐步健全。在回答“你有没有听说过立法征求人民意见的事”这一问题时,回答“听说过”的占54.6%,回答“听说过,而且被征求过意见”的占15.3%。可见,立法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正在向制度化方向推进。
2.就司法和行政执法制度而言,虽然群众对总体状况仍有相当程度的不满,如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权制还不健全等,但总体来说都认为比以前有进步。在我们重点访谈的50名对象中,83%的人认为执法仍是法制建设中的热点问题,但承认“比以前有了好转”。
3.就法制建设的总体状况而言,大多数人认为有了进展。在回答“你认为你所在的市(县)的法制建设近几年的总体发展状况如何”这一问题时,回答“有显著进展”的占11.3%,“有一定进展”的占52.4%,两项合计占63.7%。群众的这一评价应该说是比较客观的。
三、依法治国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透视
我国十几年来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中国正在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迈进,这是全社会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中国人治传统极深蒂固,经济文化仍不发达,依法治国战略尚处于启动阶段;因此,法制建设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热点问题。能否妥善地处理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概括起来,这些热点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依法治国,既要讲“法”,也要讲“治”,而重点或中心应当是“治”。法律规定得再完备,如果得不到实施,就只能是纸上的条文,就不可能有权威。从调查统计结果看,目前实践中执法不严、执法疲软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例如,当问及“你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执行状况如何”这一问题时,回答“好”的占2.9%,“较好”32.7%,“差”的占11.6%,两项合计占到44.3%。问及“中国现在几乎没有人照章纳税”这一问题时,回答“完全赞同”的占14%,“基本赞同”的占29.5%,两项合计占43.5%,远离于“不赞同”的16.1%“不太赞同”的27.9%的比例。为什么执法不严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呢,除了我国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执法本身的原因外,一些地方党史政领导将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期利益对立起来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在目前国家整体法治环境不够理想的背景下,某些地方领导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大搞地方保护主义,认为严格依法治理不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等等。殊不知,这种以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和区域法治环境为代价来换取本地区暂时经济发展的做法,只能是饮鸩止渴,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区域信誉丧失,最终经济发展只能成为一句空话。人民群众也同样反对这种靠牺牲法治建设而获取短期利益的做法。如在回答“个别城市抓法治,经济上会吃亏”的问题时.选择“不赞同”的占54.4%,选择“不太赞同”的占20.3%,两项合计占74.7%。
(二)进一步推进廉政建设,大力惩治腐败是当前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突破口
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廉政建设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廉政建设与法治有着极为紧密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廉政建设必须依靠法治,即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途径来制约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法治的完善和推进,又监督权力的行使者必须依法办事.违法者必受严惩,从而有力地制约着腐败现象。因此,将廉政建设作为当前加强法治建设的一个突破口是十分必要的。
从我们的调查看.群众对廉政建设极为关注。当问及“你对你所在的市(县)的廉政建没有什么看法”时,回答“腐败严重、惩治乏力”的占16.8%;回答“腐败比较严重,但正在采取措施治理”的占22.9%,回答“腐败严重,惩治措施流于形式”的占31.5%,三项合计认为“腐败严重”或“比较严重”的占74.9%,可见腐败问题已到了我们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解决的时候了。
根据问差分析,目前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执法犯法,以及干部任免上的腐败问题。特别是后者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例如,在调查对“干部任免中的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这一观点的看法时,“完全赞同”的占48.7%。“基本赞同”的占27。5%,两项合计占76.2%。
(三)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与独立性,是维护法律尊严、协调社会关系、铸造法治精神的制度保障
司法制度在整个法治系统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法律的运作过程看,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纠纷,而司法制度是解决这些纠纷的最主要的甚至是最终的途径。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社会冲突得到有序解决,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避免社会成员以无序的、甚至非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动。
保证司法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是保障法律得以公正实施,法律纠纷得以公平解决的形式要件。但实践中地方党政领导对司法机关干预过多,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办案的情况仍然较为突出。在回答“你所在的市(县)有无干预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时,回答“有,很严重”的占37.6%,回答“不同程度地有这种情况”的占46.5%,两项合计占84.1%。
与司法独立密切相关的另一问题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必须公正无私,否则人民就会对司法制度失去信任,对法律和法治失去信心。目前,人们对司法不公的反映十分突出。在调查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老百姓来说是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这一观点的看法时,“完全赞同”的占22.4%,“基本赞同”的占37.6%,二者合计占60%,在回答“如果你打过官司,对于审判结果的胜诉还是败诉有什么看法”时,回答“钱能通神,谁给的好处多谁赢”的占12.1%,回答“谁在法院有关系谁赢”占11.1%,回答“不好说”占35.5%,而认为“相信法律和法院是公正的”只占21.5%。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机制和程序,调动全社会推动法治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动力
在现阶段,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权利的各项制度还远不够健全。例如,在调查“你所在的市(县)人大代表是否真正反映了群众意见”时,回答“不能真正反映”的占21.7%,“基本不能反映”占42.2%,两项合计占63.9%。此外。在执法监督制度,人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多不健全和不完善之处。
四、大胆探索符合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
法治,既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代表着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在政治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方式上的理性思考思考与选择;又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依据法治规律所创建的现代治国模式,体现着该国人民构建制度文明的创造精神。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能够走法治之外的其他治国道路;我们同样不能设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能够走法治之外的其他治国道路;我们同样不能设想,世界上一百多个国情千差万别的主权国家只能走一条完全一致的法治道路。因此,我们认为,世界各国在走向法治的道路上,既要遵循共性的法治规律,又要适应个性的国情差异;而如何将此二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则无疑是各国实现法治所面临的首要课题。
所谓法治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而所谓具体国情,则是指世界各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在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人民的知识水平、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各个方面的不同状况。法治,就其本质来说,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规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因此,所谓将法治规律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说到底,就是如何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特定国家的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而在一个人治传统很深、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法治观念淡薄的国家,要实现这一任务,无疑具有更大的难度需要更长的期限。它既需要对人民进行法治知识的教育和法治观念的培养,更需要推进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建立与这一发展要求同步的、符合法制原则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历程,大凡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英国是在封建贵州与新兴资产阶级势均力敌、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逐步取代封建生产方式的大背景下,通过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相妥协而不流血地逐步实现的法治。法国是在国王和封建贵族顽固阴挡第三等级崛起、镇压人民反抗的大背景下,法国人民以暴力革命推翻封建制度而逐步实现的法治。美国作为移民社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是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上,通过借鉴英、法两国的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而建立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国家法治模式。新加坡则是在一个区域狭小、人口不多、经济文化落后的岛国,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较注重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和道德表率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的法治。其他很多已经实惠法治或正在成功推进法治的国家,也无一不十分注重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有机结合,并以此为基础来探索本国的法治道路。
当然,在世界各国的法治历程中,也有若干失败的记录。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国和日本,名义上标榜法治,实际上大搞法西斯专制,最终只能垮台。又如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法治模式不加分析,全盘移植,最终因不适合本国国情而导致社会动荡,秩序紊乱。
总之,不论世界各国法治的性质、模式、实现过程如何千差万别,有两点必定是相同的:第一,它必须是名副其实的法治,而不是人治,更不是专制。第二,它必须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人民从本国历史、现实和国情出发所作出的选择,而不可能是少数人超越历史、脱离现实、违背国情所作出的选择。
我们《依法治国研究》课题组自1996年以来进行的较大规模的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活动,目的都是为了了解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以准确把握我国实现法治所面临的希望和困难。事实充分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1996年以来,江泽民总书记代表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标志着党在继1978年提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实现国家工作重点的根本转变之后,又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和国家管理规律,作出了要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党的十五在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又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要“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切表明,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致富强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成为两项既互为基础、又互为内容的统一的奋斗目标,我国的法治建设开始进入历史最好时期。
现在面临的最迫切任务,就是如何将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化为12亿人民的自觉行动;如何将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之路。我国已经有几十年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的成果和经验,也已经有十余年地方、基层依法治理的成果和经验。只要我们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实际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全面规划,整体实施,就一定能将依法治国这一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宏伟战略全面推向21世纪,就一定能在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经济文化尚不发达的华夏大地上逐步建立起法治的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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