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特点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而重中之重是要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在新的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肩负起领导责任,做好工作。本文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谈点肤浅认识。
一、法律素质是新时期对领导干部的客观要求
江泽民同志指出: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这是新时期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要求。这一精辟论述,对我们理解新时期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重要性、紧迫性具有深刻的意义。
首先是深入学习运用邓小平理论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确定了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而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指引我们国家逐步走上法治之路,它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就是要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一方面,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理论支柱,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切领会,有利于确立民主理念和法治观念;另一方面,依法治理工作的推进,又有赖于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为思想武器。
其次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实施、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扩大对外贸易,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开拓多种形式的合作和交流,处理涉外关系,无一离不开国际法律、规定、原则和惯例。因此,不具备一定法律素质和理论的领导干部,是难以担负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重任的。
第三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的法规规章,使其成为广大人民的行为规范;以依法治理为龙头,协调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普法、监督和法律服务等各个工作环节;党组织自觉地在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工作中的决策方式、议事规则、工作方法等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等等,都体现了党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这也相应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要求。
第四是健全人民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要求领导干部善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民自治等,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法律素质为保障。同时,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深入,领导对象的状况也发生了变化。一是越来越多非公经济实体出现,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靠行政命令已难奏效,只有靠法律引导和规范。二是公民对权力的崇尚已转变为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生产关系的表述已相当程度上显示为法律关系,法律在人际关系中的协调规范作用越来越大。试想,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若不能棋高一着,何以实践三个代表中的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呢?
第五是改变目前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尽人意状况的现实要求。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但又不能估计过高。当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少数干部对学法用法的认识尚待提高;有的同志缺乏基本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自觉性不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有待完善;由于历史原因,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功底并不深厚,很难说大部分同志已掌握法律知识并能熟练运用法律的手段了。
二、领导干部应具有怎样的法律素质
对公民来说,法律素质的构成是了解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用法途径。而对领导干部而言,就是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可这样表述:掌握必需的法律知识、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通晓必要的用法途径。
领导干部必须掌握履行领导职责需要的法律知识。对领导干部来说,学习法律知识,一是法律知识面要广,除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外,还要着重掌握上述法律部门中有关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以及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规定;二是更深入。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更深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本理论、立法理论等内容;三是要专业。熟知与领导工作密切相关和本系统的专业法律法规;四是要务实。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学习和思考国企改革、中国入世、科学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制建设课题。
领导干部必须牢固确立崇高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意识,首先在于认清法的本质和作用,特别要注意防止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充分发挥法在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次要善于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变和制定法律法规工作中的定的关系,使现行法律体系的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更好地结合起来。同时,逐步改变法律滞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状况,促使改革、发展、稳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再次是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方面,要善于历史地、客观地、辩证地观察和思考,以做出正确的决断,使法律手段的运用与其它手段的运用更为科学合理;最后也是最根本的是法治观念的增强。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是弘扬法治精神,使依法治国的意识成为领导干部的根本理念、追求和信仰之一。领导干部要树立如下法治观念:宪法和法律有极大权威的观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法大于权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观念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等等。在此基础上,把遇到问题学法、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处理问题靠法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基本习惯。
领导干部必须善于通过法律途径实施领导。在宏观上,要善于把领导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法规、规章乃至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加强对依法治理的领导,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贯串于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在工作手段上,要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过程中,更多地引导广大群众步入法律途径和运用法律手段;在工作要求上,应明确各级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强化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在决策前听取法学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论证意见等等。
三、怎样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意识。领导干部要把着眼点和切入点放在增强法律意识上,把掌握必需的法律知识作为前提,把增强法律能力,自如地运用法律手段作为衡量学法成果的标准。
首先是提高认识。江泽民同志在谈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时,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这一论述给我们有三点启示:一是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能动因素,把众多的法律法规内化成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才能推进法治的进程。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就有可能失去领导资格;二是新时期领导干部在领导对象、领导内容、领导原则、领导手段、领导目标、领导方法等面临着诸多变化,归根结底是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三是领导干部还须以自己的率先垂范、身先士卒去带领、引导、指导广大群众去认真实施法律法规,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其次要落实措施。首先确定任务。领导干部学习的重点应该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及法学基本理论;新颁布法律法规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内容要及时补充更新;宪法和基本法律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知识;探索研究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关的法制保障课题。其次巩固阵地。传统的学习中心组、举办法制讲座、党校干校开设法制课三大阵地要不断巩固,并加强党校作为法制培训主阵地建设。再次丰富形式。部分单位已探索了不少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考核巩固学习成果的做法,如:举办法制培训专题班;进行法律知识测验或考核;列入述学内容;撰写法制论文;对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7、对政府组成人员届中法律知识测试;举办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法律专业专科、本科、研究生班;规定自学内容并辅以必要的考查等等,都可视情推广。最后健全制度。如学习制度、责任制度、考核制度、督查制度、评比制度,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再次坚持学用结合。要着重为领导干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上下功夫、花气力。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而言,衡量和检验领导干部学法成效的标准是法制宣传教育同法治实践结合的状况,在树典型、评先进方面,依法治理的好坏应具有一票否决制的作用;就领导干部而言,要认清学法同用法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只有在法治实践中才能真正学好法律,也只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所以,要把带着问题学法与通过学法解决问题相结合,真正做到学用并举,学以致用。就学习形式而言,要发挥法治实践本身的教育效应,有利于法律意识的强化,可组织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召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会、领导干部带头宣讲法律、通报领导干部依法和违法的正反面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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