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工作方式从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变
20世纪60年代之前,“手工作业”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主要方式,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派出人员向各银行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然后采用纸和卡片等各种原始统计方法,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形成信用报告,然后向社会出售。20世纪60年代之后,电子工业迅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为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收集、数据库管理和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操作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向客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例如环联公司2001年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亿美元,而通过因特网出售的电子信用报告达到4亿美元。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影响也日益扩大。目前每月有20亿条消费者信息进入美国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库中,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大规模的信息传递不可能实现。
(五)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从单一的信用报告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创新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之前,消费者征信报告几乎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唯一产品。20世纪50年代之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开始重视新产品与服务的开发,以占领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部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仅将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作为争取客户的有力手段,而且将其作为新的利润源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谓上的变化反映了其产品与服务创新创新的历程。起初,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叫信用局(CreditBureau),“Bureau”来自于法语,意指“将不同的东西放在一起”,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最初只是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汇集形成信用报告出售,而不提供其它服务,每一家公司很象一个“Bureau”,所以美国人习惯性地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为信用局,随着消费者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逐渐多元化,用信用局(CreditBureau)已经很难准确说明这类公司的业务性质,因此从2000年后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本不用“CreditBureau”这一称谓。
(六)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规范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转变
20世纪70年代之前,没有任何专门法律规范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信用数据开放和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诸如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公平授信、诚实放贷等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各界都强烈要求出台规范个人征信服务行业的法律,并于1971年出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现在,美国一直在制定与完善关于个人征信行业的法律。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行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个人征信服务业也在完善的法律的规范下运作。
二、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已经形成了从信息收集、产品与服务开发到销售一体化的社会化大生产运作模式,并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一)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收集
消费者信用数据收集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始点,是信用产品与服务开发的基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信用授予方,如银行、储蓄信贷机构、信贷公会(CreditUnion)、银行卡公司、零售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企业雇主等,收账协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性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目前,环联公司(Transunion)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它们不间断地向环联公司提供数据,从而使环联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月对2.2亿消费者资料进行12次的数据更新。
消费者征信公司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方式是主动的,不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都愿意将消费者的信息主动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而且信息提供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信息都是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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