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小结:从形式到实质的飞跃
――江苏姜堰法院强化庭审小结提升司法能力 查
问题:法官当庭不做小结弊病多
全国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付出多,但为什么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得不到大幅提高,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司法不公的反映仍然不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官在开庭过程中做纯粹的“中立者”、“被动者”、“旁观者”,没有对当事人的证据、诉求、对错等当庭做出评判,使得开庭流于形式;或者,只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态度不明朗,不敢当庭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对证据采信与否进行认证评判。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要求各级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放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等等。后来,很多法官对举证、质证都做到公正了,但是当庭认证、当庭小结做得还不够,致使审判活动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辩论,法官却在庭下认证、庭下小结。在庭上不公开认证、不当庭归纳小结,不能叫公开审判,依然是审判中的“暗箱操作”。这种透明度不高、缺乏当事人监督制约的审判方式,其弊病也是很多的:
一是容易导致人情案和关系案,助长台下功夫,引起当事人和社会的猜疑。
二是法官注重听审,而非询审,精力容易分散,以致出现当事人在下面陈述辩论,法官在台上看其他材料。
三是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不当庭加以归纳确认,增加了诉讼消耗,延长了诉讼时限。
四是法官对证据不当庭认证,让争议事实始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当事人不清楚举证是否到位,不利于庭审的顺利推进,不利于定分止争。
五是法官的司法能力受到公众普遍质疑,庭审民主性、说理性和亲和力不够,让人感到枯燥乏味,进而对法院的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六是让司法的终结性难以成为公众心目中的普通理念,当事人转而求助于非司法途径表达其自认为正当的诉求,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说,过去,社会上对法院判案感到很神秘,旁听群众在法庭上听得多的是当事人、律师或公诉人在唇枪舌战,听到法官的声音却很少。诉讼双方为取得胜利往往在法庭上拿出一堆证据,说出一堆道理,谁是谁非,对错与否,很少听到法官当庭摆经论道,评判是非曲直,也不知道法官心里怎么个想法,法官往往以一句“本案择期宣判”给人们留下悬念。最终,胜诉的当事人认为是自己碰上了好运,败诉的则往往满腹怨气,相关群众则对法律的公正心存疑虑。因此,涉诉上访的多了,缠讼投诉的多了,法院的形象差了,法律的权威低了。
为了消除当事人和群众的疑虑和误解,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增进社会对法院裁判的理解与信任,全国各地法院在实践中进行了不少富有成效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判后答疑;第二,法官寄语;第三,附明法条。
判后答疑、法官寄语、附明法条等做法确实解决了很多前进中的难题,但它们都仍然无法替代庭审小结的功用。判后答疑等工作重心落在判后,好比亡羊补牢;而庭审小结是重心落在判前庭审中,更似未雨绸缪。
改进:重视庭审小结,释惑解疑在庭上
2003年初,姜堰法院摒弃行政化的法官评价模式,尊重司法的特有规律和法官职业的自身特点,推行“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的全新法官评价体系,其中显著举措之一,就是全面推行法庭审理中的庭审小结工作,把法庭庭审小结质量作为法官司法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汤建国院长与党组一班人经过调查论证后认为,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法院必须让当事人、律师和旁听群众当庭听到法官的声音――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当庭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当庭进行回应,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情理法的阐述,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焦灼心理进行疏导缓冲――引导当事人当庭宣泄其内心的怨气、疑惑,回归平静与理性的状态,正确评价自己的诉辩主张和意见,激发其以平和方式解决纠纷的内在意向。此所谓当事人有理尽情地讲在法庭,有气尽情地释放在法庭,有疑尽情地提在法庭;法官则借助庭审小结这个平台,尽情地辩法析理,尽情地答疑解惑,尽情地当庭裁断。汤建国院长说,抓好庭审小结就是牵住了牛鼻子,回归了诉讼的本质功能,在法院与当事人、群众之间架构起沟通的桥梁。
为此,自2003年起姜堰法院就将庭审小结的考核作为重要指标列入法官评价体系,要求凡是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都要进行庭审小结,长短深浅可因案制宜。
为确保庭审小结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该院规定法官在庭审小结时必须要做到:概括各方当事人的主张、理由和争议焦点;认定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阐述本案适用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公开证据评价过程,对主要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公开法官心证过程,阐述经验法则的运用和逻辑推理的过程;固定法官确认的事实;阐述涉案法律关系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如果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要解释将如何适用法律;介绍与本案有关的典型案例、风俗习惯等;引导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调解;不能当庭结案时,告知当庭不能结案的原因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继续诉讼行为进行指导。
自2004年来,该院专门设置了书面庭审小结考评评分表,规定庭审小结必须具备六要素:
一是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完整、简洁;
二是归纳当事人诉争焦点准确、无遗漏;
三是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证据采信与否、事实认定与否的理由充分;
四是正确阐明案件适用的法律关系及其裁判理由,并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和分析;
五是针对当事人诉、辩请求,全面阐述支持与否的理由;
六是裁判引用的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无漏判诉讼请求,判决内容无歧义。
庭审小结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它最能体现法官的综合概括能力。优秀的法官总是善于正确归纳争议焦点,讲究庭审语言的表达艺术,拥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而庭审小结就是这些能力的书面化表现。它既反映了法官的分析判断能力,又反映了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法制宣传能力。
一般说来,庭审小结应当具备三个要求:
第一,说理部分需要充分、全面、透彻,目的是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听明白;
第二,当简则简,突出重点,因案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第三,应层次清楚,用语简洁,应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用中性词,最好用当事人使用过的语言,以防产生歧义,口音要清楚,语调要适当,以便能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感到亲切、客观、公正,听得明白,同时也便于书记员的记录准确、全面。
由于抓住了庭审小结考核这个关键,姜堰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能力和裁判水平大为提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办案质量好了,办案速度快了,当庭调解率、宣判率高了,当事人缠讼申诉少了。近几年来,该院的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在泰州市六个基层法院当中均名列前茅。2006年3月,江苏高院在组织对该院民二庭2005年度所有判决案件逐件检查后,检查组惊叹:想不到基层法院的裁判质量和水平这么高。
效果:实现服判息诉,追求案结事了
庭审小结是法官向当事人传递司法政策、提高当事人理性判断能力的重要方式,对当事人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使案件处理结果呼之欲出。庭审小结的功能还体现在能遏制法官的恣意判断;能反映法官真实的裁判水平;能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法律素养;能实现有效的法制宣传;能为判决和调解做好“铺垫”,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愿调;能杜绝社会公众对裁判的妄加猜疑。
事实证明,一个精彩的庭审小结能够使当事人统一思想,消除隔阂,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庭调解,协商和解的机会和成功率大大提高。庭审小结又是法官理性的积淀和法官综合素质的体现。要作一个规范的庭审小结,法官要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不但要具备丰厚的法学底蕴,还必须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具有良好的庭审驾驭、文字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更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由此带来的执业责任感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汤建国院长打了个生动的比方,他说,庭审小结的硬性推行,让法官队伍中的“东郭先生”们无藏身之所,逼着业务能力不强的法官自己要主动去学习,去“补差”,否则在公众面前无法正常“演出”,甚至要被“观众”轰下台。有些法官曾向领导坦承,现在才体会到古人“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的真实涵义。
现在“每庭必小结”已成为该院法官的共识。由于推行了庭审小结,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同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事人更加容易服判息诉,降低了上诉、申诉、上访率,提高了调解率和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率。2007年与2003年相比,该院判决率下降12%、上诉率下降9%、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到1.2%,投诉率下降5%,调撤率上升10%,2007年当庭结案率为87%,平均审理期限由原来的43日降到31日。
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姜堰法院强化庭审小结功能的良好效果逐渐显现。
一是有效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看到了法院透明公开的审理过程,知道了“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不那样判”,大多数当事人都会息讼服判,使得调解撤诉的多了(调解撤诉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上诉、上访、信访、缠讼的少了(上诉率5%左右)。
2007年12月底,姜堰法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公司诉被告姜堰某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未付货款。被告辩称5万元货款按照以前的交易习惯由驾驶员带给原告了。围绕被告是否已经将5万元货款支付给原告这一争议焦点,双方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承办法官赵东平围绕双方的证据的证明力,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作出庭审小结,认为原告提供的是被告收货欠款的书证,被告提供的仅是一位证人的证言,证人对所经历的事实还有多处叙述不清,书证的证明力显然大于证人证言;双方以前的交易习惯虽是货款由驾驶员带给原告,原告不出任何收款依据,但双方以前的交易都是驾驶员将货款带给原告、同时将货物带回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法,原告不出收款依据,被告不出收货凭证。而此次争议的5万元货物是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到被告处的,因此交易的方式并不符合以前的交易习惯。被告以货款由驾驶员带给原告、原告没有出具收款依据的交易习惯来抗辩,不能成立。法庭当庭作出被告应支付货款的判决后,被告表示服判,并表示在今后的业务中要规范交易手续。
二是改进了庭审考评形式。以往对法官庭审能力的评价只能通过庭审观摩,但是由于案件性质不同、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观念不同,不同法官审理的不同案件对庭审观摩的结果构成影响,而对庭审小结的考评,只要通过查阅庭审笔录就能真实地看出法官的庭审能力,因为庭审小结必须当庭完成,具有不可替代性,并且有当事人签名的庭审笔录,客观地反映了庭审时的真实情况,能够再现法官真实的裁判能力。
三是促进法官认真做好庭前准备。通过强化庭审小结,法官们逐步养成了认真进行庭前准备的习惯。由于有当庭进行庭审小结的要求,法官在开庭前必须要认真阅卷,认真研究相关法律,熟悉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可能引起争议的矛盾焦点。为此,不少法官自创了案情摘要、庭审提纲、阅卷笔记等开庭准备方法,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四是展示了优秀法官的风采。由于庭审小结是法官的展示平台,一些思维敏捷、逻辑性强、善于表达的法官,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法官形象法官能力,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和阐释,将庭审小结的过程变成讲法、讲情、讲理的过程,让当事人在接受法律教育的基础上,能够自觉自愿地接受法官的法律思维和裁判思想,消除庭审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的猜疑。同时,也促使能力需要提高的法官从根本上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真正做到了让庭审小结成为提升法院公正形象,彰显法官能力的有效途径。
今年3月,姜堰法院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原告诉称其在车祸中大量出血,以需要甲鱼、鲫鱼给其高级滋补营养为由,要求被告按实赔偿营养费,被告则认为营养费赔偿数额过高。面对双方的争执,主审法官魏雨晴在庭审小结中当庭做出这样的评判,她说,本案中被告因过失致原告受伤大量流血,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是正当的;原告家人以甲鱼、鲫鱼给原告补充营养,虽人之常情,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赔偿标准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法院只能依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以支持。听完法官一席话,双方当事人都不再争辩了,双方参与旁听的亲属都赞扬法官说理公道,让人听了口服心服。于是,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愉快地签订了赔偿协议。
五是强化了法治宣传效果。每一次的庭审小结都是一次生动的以案释法,同时由于案件的多样性,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加之法官在庭审小结的过程中,结合善良风俗的运用,通过对法律直观、通俗、简洁的解释,使法治教育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从而使庭审小结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加贴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了庭审活动的普法功能,为推进“平安姜堰”、“法治姜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道才对姜堰法院该项特色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在最近的一次批示中指出:“庭审小结是法官业务能力的综合体现,与判后答疑有同样的功效,甚至由于是在判前的小结是对证据的分析、对是非责任的分析,其效果可能更好。可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总结”。
四、调查手记
姜堰法院强化开庭审理中庭审小结的功能,要求法官在庭审小结中必须就当事人分歧从情理法的角度作出评判。通过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解释立法原意,分析法律适用,使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和利益追求有一个正确的判断,让当事人体会和感知法官的公正。
庭审小结应当是整个庭审最为精彩的一幕,庭审是否成功,当事人是否信服,关键在于庭审小结做得如何。从证据的取舍到事实的认定,法官既回应当事人诉辩理由,更着重阐明作出裁判的理由,既入情入理,又释解法律,使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明了输在哪里,赢在何方。通过判前庭审小结的评断,使当事人理解法律,理解法官,即使当事人嘴上不服,但已心服。
讲人情重人情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还有待较大幅度的提高。在这样的国情下,即使是完全符合法理的判决,也常常会遇到“有理讲不清”或是讲清了当事人也听不进的尴尬。生效判决要得到履行,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虽然有效,但并非最佳,因为强制执行的手段必将提高正义实现的成本。法官通过庭审小结进行耐心细致循循善诱富有人情味的法律宣传教育,将法、理、情有机融合,将司法人性化,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接纳自觉配合,使当事人能服判息诉,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对解决上诉、申诉较多的问题发挥着直接的作用。它还有利于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激励法官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使审判工作更能体现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当然,姜堰法院强化庭审小结功能的做法,只是司法人性化的一个有益探索。如何让司法更加人性化,得到当事人的理解接纳自觉配合,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对庭审小结没有作出规定,所谓法律依据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属广义法律范畴,但《立法法》规定基本诉讼制度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因此明确、具体且周密的法律依据是庭审小结能够正常运作的前提保证。姜堰法院还向记者提出建议,希望立法机关在修改三大诉讼法时应将庭审小结列入法庭审理中的一个必经程序。
为确保庭审小结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该院规定法官在庭审小结时必须要做到:概括各方当事人的主张、理由和争议焦点;认定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阐述本案适用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公开证据评价过程,对主要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公开法官心证过程,阐述经验法则的运用和逻辑推理的过程;固定法官确认的事实;阐述涉案法律关系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如果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要解释将如何适用法律;介绍与本案有关的典型案例、风俗习惯等;引导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调解;不能当庭结案时,告知当庭不能结案的原因和理由,并对当事人的继续诉讼行为进行指导。自2004年来,该院专门设置了书面庭审小结考评评分表,规定庭审小结必须具备六要素:
一是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完整、简洁;
二是归纳当事人诉争焦点准确、无遗漏;
三是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证据采信与否、事实认定与否的理由充分;
四是正确阐明案件适用的法律关系及其裁判理由,并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和分析;
五是针对当事人诉、辩请求,全面阐述支持与否的理由;
六是裁判引用的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无漏判诉讼请求,判决内容无歧义。
庭审小结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但它最能体现法官的综合概括能力。优秀的法官总是善于正确归纳争议焦点,讲究庭审语言的表达艺术,拥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而庭审小结就是这些能力的书面化表现。它既反映了法官的分析判断能力,又反映了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法制宣传能力。
一般说来,庭审小结应当具备三个要求:
第一,说理部分需要充分、全面、透彻,目的是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听明白;
第二,当简则简,突出重点,因案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第三,应层次清楚,用语简洁,应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用中性词,最好用当事人使用过的语言,以防产生歧义,口音要清楚,语调要适当,以便能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感到亲切、客观、公正,听得明白,同时也便于书记员的记录准确、全面。
由于抓住了庭审小结考核这个关键,姜堰法院法官的裁判思维能力和裁判水平大为提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办案质量好了,办案速度快了,当庭调解率、宣判率高了,当事人缠讼申诉少了。近几年来,该院的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在泰州市六个基层法院当中均名列前茅。2006年3月,江苏高院在组织对该院民二庭2005年度所有判决案件逐件检查后,检查组惊叹:想不到基层法院的裁判质量和水平这么高。
效果:实现服判息诉,追求案结事了
庭审小结是法官向当事人传递司法政策、提高当事人理性判断能力的重要方式,对当事人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使案件处理结果呼之欲出。庭审小结的功能还体现在能遏制法官的恣意判断;能反映法官真实的裁判水平;能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法律素养;能实现有效的法制宣传;能为判决和调解做好“铺垫”,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愿调;能杜绝社会公众对裁判的妄加猜疑。
事实证明,一个精彩的庭审小结能够使当事人统一思想,消除隔阂,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庭调解,协商和解的机会和成功率大大提高。庭审小结又是法官理性的积淀和法官综合素质的体现。要作一个规范的庭审小结,法官要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不但要具备丰厚的法学底蕴,还必须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具有良好的庭审驾驭、文字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更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由此带来的执业责任感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汤建国院长打了个生动的比方,他说,庭审小结的硬性推行,让法官队伍中的“东郭先生”们无藏身之所,逼着业务能力不强的法官自己要主动去学习,去“补差”,否则在公众面前无法正常“演出”,甚至要被“观众”轰下台。有些法官曾向领导坦承,现在才体会到古人“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的真实涵义。
现在“每庭必小结”已成为该院法官的共识。由于推行了庭审小结,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同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当事人更加容易服判息诉,降低了上诉、申诉、上访率,提高了调解率和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率。2007年与2003年相比,该院判决率下降12%、上诉率下降9%、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到1.2%,投诉率下降5%,调撤率上升10%,2007年当庭结案率为87%,平均审理期限由原来的43日降到31日。
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姜堰法院强化庭审小结功能的良好效果逐渐显现。
一是有效促进当事人息诉服判。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看到了法院透明公开的审理过程,知道了“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不那样判”,大多数当事人都会息讼服判,使得调解撤诉的多了(调解撤诉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上诉、上访、信访、缠讼的少了(上诉率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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