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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规范区国有资产处置拍卖程序的调查分析与建议

fanwen

  理论上在国有资产处置当中,运用拍卖方法是最公证、公平,国有资产价值得到最大体现的一种方式,在我区近几年的具体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有时成交价偏低,流标现象较多,串标、围标现象较突出。为找到这一矛盾的问题所在,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我办会同区监察局历时一个月走访了相关部门、单位、拍卖公司,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了解。

  一、导致拍卖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1、标的额偏小,参与者范围太窄。根据规定我区只受理标的额在30万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从我区的实践来看,绝大部分都只是5万以下的小标的,外地竞标者不愿参与,而本地竞标者也多为从事废品收购的相对固定人群。

  2、对拍卖公司约束无力。目前拍卖公司均由各单位自行选定,而拍卖公司的年审、资格审定工作均在市直部门,我区对拍卖公司约束力不强,对于拍卖公司的不规范做法难以限制。

  3、对拍卖中的围标、窜标行为难于取证。虽然在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串标、围标行为较突出,但取证困难,甚至无法取证,导致对这类现象难以处罚。

  4、某些拍卖形式上不够规范。其一,评估价未予保密。评估价是做为产权所有人与监管机关掌握的处置物的最低价参考,而且评估价带受主观影响较大,与物品的使用价值有时会有较大差距,所以应由市场来最后决定物品价格,故评估价不应公开。而在具体操作中,很多单位为省事、图方便,多将评估过程全程交由拍卖公司处理,造成标的物评估价泄密。其二,公开喊价的方式不是最合适。由于我区待处理物品价值较低,参与的竞买者不多,且多为固定的废品收购商,公开喊价容易产生观望、听价停滞,甚至语言、眼色威胁等状况。其三,报名环节难以控制,报名竞买信息易泄漏,造成串标。

  二、对拍卖形式的几点认识

  1、不能因拍卖中存在一些问题就否定拍卖的意义。不可否认,在目前的拍卖中的确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拍卖的效果,但这些问题并不是拍卖本身的问题。应该说拍卖这种形式比起其它方式而言,更具公开性、公平性、合理性,而且可以肯定地说,在国有资产中处置中不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会更多,在各地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2、拍卖的方式应不断创新完善。任何一种监督方式它都有局限性和适应性,不可能“己治百病”,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对拍卖的形式和程序也应根据新情况不断地创新完善,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任何有效地创新都应鼓励尝试。

  3、经营权出让、出租、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等无形资产交易也应纳入拍卖和范围。根据《关于规范吉州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区府办字〔2004〕39号)规定这些资产的出租、出让都属监管范围,而目前这些都游离在监管之外。

  三、关于完善拍卖活动的建议

  1、认真做好处置物的评估和公告等前期工作。评估虽然不可能做到十分精确,但仍可提供相当程度地参考,在评估程序上要注意,评估只能由产权所有人去操办,不能图省事、委托拍卖公司代办,而且评估价要注意保密。公告可以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扩大广告面,节约公告费用。

  2、严把报名关。在以往的报名过程中,容易泄漏竞买者信息;造成竞买人事先串通,排挤他人等现象发生。因此,报名时间和看设备时间应合理安排,并在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3、要规范竞价方式。在竞买人少于20人的时候,容易造成围标现象,竞价容易停滞,因此可以考虑由叫价改为背靠背的写价,具体为拍卖师向每位竞买人发放统一编号的写价单,每轮出价最高的,作为下一轮起始价,直至无人出更高价止,以最高价为成交价。拍卖过程中,拍卖师只公布这一轮的最高价,不公布出价人信息,但需经监管人员验证,拍卖结束后,参加竞买人有权查阅所有写价单。

  4、要规范拍卖现场秩序。拍卖秩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拍卖的效果。因此有必要杜绝拍卖现场混乱和语言上的冲突。应规定每位竞买人,只能一位人陪同,并且所有竞买人须按拍卖公司安排好的位子,对号入座,安排座位时应注意前后左右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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