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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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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是农村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金融部门上门催款,建筑队封锁校门、村门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离任干部为了达到解决自己经手借贷债务问题的目的,不择手段强行霸占财物。乡村债务已成为乡村两级组织的沉重包袱,不但影响了乡村两级正常的工作运转,也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使一大批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居高不下,且金额大、人数多、言行偏激,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乡、村不良债务大多产生2002年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之前,主要是乡政府、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兴办企业或完成各种税费任务向社会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借贷,由此发生的债务与债权关系。根据调查不良债务,乡本级负债266万元,村级负债522万元。

  第一,负债面广,公共债务多由个人所借。乡村两级向金融机构、私人或农村合作社借贷逐年增加。以个人名义借贷,涉及乡级政府干部50多人,个别村领导到一般同志人人都有借款债务,共涉及村干部215人。如最多的借贷20万元,最少的借贷0.1万元。

  第二,债务数额大,逾期债务多。统计资料表明,乡负债266万元,村级负债52万元这些债务,绝大部分逾期未还,至少已拖欠5年以上。

  第三,借贷方式不规范,资金占用费高。乡村债务资金来源于民间、农村基金会和国家金融机构,其中私人借贷最多,且借贷方式不规范。小额的借据只是写个条子,即使是大额借据内容也不齐全,但大多挂在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帐上。

  第四,债务用途多种多样。有的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三提五统等各种硬性任务不得不高息举债,靠借贷完成任务,这样造成了“县把缺口留给乡、乡把缺口留给村”的现象。按任务应收的税费又收不上来,从而造成乡村经济困难,乡村干部正常工资、补贴、办公费、招待费及会议费用兑现不了,借新还旧债,负债运转,日子难以为继。

  第五,征收困难,由于受到天灾人祸造成减产减收的农户、土地纠纷、举家外出务工,造成了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及农村孤寡老人户,军属优抚对象不宜收缴,个别钉子户、恶势力长期抗税,干部不敢收缴,使陈欠量逐年增加。乡村两级为了保任务,这样就长久导致乡村两级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根本无法维持乡村组织正常运转。另外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及农村孤寡老人户他们不缴交任务,年底还须政府发放困难救济。

  第六,超越乡村财力负担,大规模建设形成债务。如岗村为搞“普九”达标建设,标准高、投资大,在建教学楼过程中,先后投资30多万元,其中群众集资不足2万元,差额近28万元完全靠借贷解决。楼村于1999年修大桥,先后投资40万元,在群众中仅集资3万元,缺空的37万元靠借贷解决。

  第七,实行分税制后,乡镇财政按照“超收自留、短收自补、各项增支自行消化”的办法。在这种体制下,乡镇财政入不敷出,加上供养人员多,负担越来越重。

  第八,税改后上级拨付各村转移支付,大部分用于还债,有的干部,应付日常性开支、逢年过节发工资等还要继续垫付。

  第九,实行税费改革以来,农村农民负担真正得到了减轻,收入大大提高,干群关系也进一步密切。但由于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收各种陈欠,又暂不收“一事一议”,从而使不良债务问题演变成一个易于引发各种纠纷和社会矛盾。

  近几年来,乡党委、政府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陈欠面广、人员变动大、债务总额数量高等复杂原因,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怎样使乡村干部能卸下重负,轻装前进,以达到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目的,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先清理,后处理,谁借款,谁还债;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在摸底分类的基础上落实债权债务,明确归还期限。

  第二,有些问题是由于国家政策因素造成的,市、县无法解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豁免”或“挂帐”。

  第三,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对乡镇财政建立强有力的消赤减债约束机制。坚决制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各种达标创建,建立新增债务报告核准制度。同时,要广开财源,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盘活闲置资产,以资产收益或变现收入消赤减债,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第四,着力推进财政创新,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要求,要更新理财观念,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解决管理松散,支出缺乏预算约束,缺乏监督,随意性强,机关运行成本大,人为加重了乡村负担。

  第五,加强“乡财县管、村财乡管”,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了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能够较好地杜绝不合理支出和各种违规、违纪支出,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困难。

  第六,取消农业税、特产税,这是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农民兄弟的关怀。但我们认为,农业税尾欠还有要继续追收,即使追收尾欠会增加乡村干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应对欠税户采取统一通过法院或专门机构起诉,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收。通过追收尾欠,以正法纪,得民心,让已缴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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