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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服务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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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发展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施甸县服务承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镇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的制度。

  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投诉方式;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第六条 各单位应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制订服务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总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xx镇行政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制订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布的;

  (三)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四)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制度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按照干管权限进行问责,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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