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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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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区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要按照“统一方案、分类实施、群众参与、重在实效”的原则进行。第三条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条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工作在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考核原则

  第五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机关的作风、效能和工作业绩。第六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机关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第七条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第八条坚持便于操作原则,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

  三、考核内容

  第九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内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转变机关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五个方面内容。(一)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建立和运作情况以及效能建设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二)转变机关职能。主要考核: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机关管理是否规范、机关运行是否协调、依法行政能力是否提高。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对明确规定要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是否做到应进尽进,审批行为是否规范。三是强化服务功能。服务程序是否公开,服务用语是否规范,服务时限是否遵守。(三)规范行政行为。主要考核: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二是严格决策程序。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工作是否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三是实施政务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结果等是否公开。(四)强化内部管理。主要考核:一是是否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二是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制度。三是是否规范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监督考评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工作和监督机制。(五)提高办事效率。主要考核:一是简化办事程序。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是否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二是提高办事效率,服务方式是否得到改善。

  四、考核方法及标准

  第十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结合,采取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三种方法组织实施,最后将各种考核折算的累加作为总分,总分值为100分。(一)集中考核,占总分值的20%。每年年底前由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XX区机关效能建设集中考核细则》主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年来的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二)平时监控,占总分值的30%。按《XX区机关效能建设平时监控情况评分细则》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扣分和加分。(三)社会评价,采取问卷测评形式,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占总分值的50%。1、群众测评,占总分值的30%。向社会发放测评表,组织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2、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测评,占总分值的5%。组织区直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3、企业测评,占总分值的5%。向部分企业发放测评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4、特邀监察员测评,占总分值的5%。组织区聘请政风行风监察员根据专项督察、明查暗访查实的违规情况进行打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占总分值的5%。随机抽取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机关效能建设社会评价结合政风、行风评议实施,结果共同采用。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时限为上一年11月20日至下一年的11月20日。五、考核等次第十三条计算综合分值确定名次。将集中考核、平时监控、社会评价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按分值高低排列各单位名次。

  第十四条根据各被考核单位综合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一)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列前30%(含30%)名次的。(二)合格等次:优秀等次以下,综合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同时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不超过30%的。(三)不合格等次:综合分值低于60分或社会问卷测评不满意率超过30%(含30%)的。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导致全局性工作或大型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二)因工作拖拉、推诿,使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或发生向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经区效能建设办公室查实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效能问题被投诉三次及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五)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被“一票否决”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条管单位的综合考核结果,向其上级部门反馈,建议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当年不得定为实绩突出班子;条管单位被评为机关效能建设不合格的建议其上级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第十八条考评结果由区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XX市XX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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