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犬类宠物不准伤人、不得影响邻里或他人生活;
(二)犬类宠物不准散养,出户时必须配戴标识牌,并有成人束链携领;
(三)犬类宠物限在本居住区内活动;不准进入商业网点、办公区、文化娱乐场所、餐厅(食堂)和基地主干道等公共场所;
(四)犬类宠物出户发生便溺,饲养者须及时清除,不得污染环境;
(五)不准在基地内聚众进行宠物交易或展览;
(六)犬类宠物发生疾病时,饲养者须及时将其送畜兽部门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七)宠物饲养协议和饲养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和涂改。
第九条餐厅(食堂)、网点、商场经营者,必须谢绝顾客携领宠物进入。
第十条未经批准饲养宠物者,以及饲养宠物不遵守有关规定者,除定期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外,经授权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发现擅自饲养宠物的居民,即违反第三、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者,限10日内处置,否则,由管理部门实行强制性处置,并处罚款:犬科宠物每只200元,猫科宠物每只100元,信鸽每只10元,观赏鸟每只5元;
(二)发生犬咬伤人事件,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由饲养者全部承担;
(三)违反第八条之(二)、(三)、(四)款者,每次处罚50--100元;
(四)违反第八条之(五)款者,立即取缔,当事人每人处罚50元;
(五)违反第八条之(六)款者,造成疫情在本区域内扩散,交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理;
(六)违反第八条之(七)款者,一次罚款50元;遗失者,在10日内进行补办,工本费10元;违反第六条之(六)款者,每次处罚50元;
(七)擅自饲养家禽、家畜者,即违反第三条之(二)、(三)款者,在5日内自行处置,否则,每只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饲养者违反第九条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准许饲养的宠物,初次办证费50元,年度管理费用标准、押金等执行宠物饲养协议(附后)。
第十三条罚款和管理费用
(一)哈密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
(二)鄯善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鄯善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社区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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