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与综合财政预算一并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后,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核批。单位政府采购应当按预算进行。未纳入采购预算且确属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月初作出当月的采购计划并报送有关部门。
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商品或服务,拟订本单位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确定采购人的资金来源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单位拟订的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采购形式。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县政府采购中心除公开招标,其他采购方式原则上不收取采购中标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的公开招标采购中标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采购中标服务费和收取的标书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涉及救灾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与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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