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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团委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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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报帐

  1、单位各帐户支付的各项费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即机关一切开支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书记最终审批后,方可支出。

  2、各专业帐户、各部门经费开支,由部门提出方案,经分管书记审定,经分管办公室的书记最终审批后,按程序报销。

  3、每周二为统一报销时间,其余时间不予办理。凡因公借、预支公款的,事毕后三天内必须核报,未及时报帐的,财务不再予以借款。

  4、各种票据必须按照会计基础规范化要求进行粘贴,并明确注明使用事项后,送办公室主任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或加盖“办公室已审核”公章。

  6、经办公室审核的票据,一千元以下开支,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核签批报销;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一万元以下开支,经分管书记签字后,由书记审核签批报销。

  7、凡与本单位财务会计收、付结算业务有关的当事人,必须在收付、结算业务凭证上签字,并注明时间、支出事项,以便追溯责任,不得代签。

  8、严格控制税票。必须开具税票的,必须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并附购货收据或白条,方可报帐。

  (三)差旅费管理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参照地委、行署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并尽量本着节俭的原则予以开支。

  (四)学费

  1、根据自治区纪检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胡家燕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精神,单位干部职工自行参加的进修、培训、学习等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但在进修、培训、学习时间上可以给予照顾。

  2、单位干部职工参加组织安排的进修、培训、学习,费用按规定报销。

  (五)公务接待

  1、团中央、自治区团委、其他省市团委来文.秘.部.落考察调研,由办公室负责接待,费用由单位承担。

  2、接待区外客人或前往区外开会、办事,以赠送新疆特色产品为主,原则上人均不超过50元。

  3、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内单位间来往,一律不赠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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