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位专职副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或扩大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新理论、新知识,开展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课题的研究和探讨。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交流探讨的形式。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四十三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学习会,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的,可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如有必要可报市长审签。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级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发布的政府令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也可委托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也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审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出访须经市长同意。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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