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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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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地方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建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投资新建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外)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奖励标准

  1.对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

  2.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按10%的比例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

  3.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校(园)生(幼儿)规模实施年度奖励:办学条件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并且在园幼儿规模达300-500人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二级高完中标准以上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900―1200人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120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1000―1500人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1500人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4.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二级高完中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奖励5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一级高完中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奖励6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级合格职业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6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国家级合格职业学校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5.对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10、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奖励资金

  1.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别设立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2.对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的引资者奖励和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奖励,奖励资金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隶属关系或项目学校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列支。

  3.对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经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五条奖励程序

  1.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奖励的程序:

  (1)引资者确认。项目竣工验收后,引资者到同级政府的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或招商引资部门申领《中介人确认证明书》,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中介人)进行确认。投资者是自然人的,要由投资者亲笔签字;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要由投资法人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2)奖金申领所需材料。项目竣工验收形成新建、扩建固定资产后,引资者向同级政府的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或招商引资部门递交如下材料:①中介人奖励申请书;②《中介人确认证明书》;③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④项目竣工验收报告;⑤引资者是自然人的,要出具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引资者是法人的,要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奖金计算。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汇总为准,市外境内资金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4)奖金审核。同级政府的教育、招商引资、财政、审计部门组成以教育部门为牵头单位的评审小组,到项目实地核实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同级政府,经批准,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同级财政预算。

  (5)奖金领取。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引资者到昆明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属于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奖励的,引资者到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指定单位(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引资者必须于形成固定资产后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投资新建民办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奖励的程序:

  (1)奖金申领所需材料。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投资者持身份证明、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投资合同协议及项目单位证明材料到昆明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填报《昆明市民办学校投资者奖励申请表》。

  (2)投资者奖金计算、奖金审核、奖金领取等程序与引资者相同。

  3.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校生规模实施年度奖励的程序:按照《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参考标准》(昆教初〔2002〕31号)和《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查的通知》(云教职〔1999〕9号),对评为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年度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4.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按照《云南省示范幼儿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07〕25号),对创建成省一级三等(市级示范)以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5.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按照《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06〕9号),对创建成省二级和省一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6.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按照《云南省省级重点、示范性、合格职业高级中学评估指标体系》(云教职字〔1999〕016号)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对创建成省级合格和国家级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7.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年度奖励的程序:按照《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参考标准》(昆教初〔2002〕31号),对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年度奖励,奖励资金经上报市政府批准,纳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附则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奖励实施办法。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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