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纪委和中组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案应在会前15天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学校党委统一制定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案,各学院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主题应在会前3天报党委组织部。会议日期和主题,需提前通知到会人员,做好准备。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条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除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外,还要邀请上级组织、纪检等部门领导同志参加。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除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外,学校分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派人参加。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坚持“两个务必”、加强党内监督、遵守党的纪律、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要把开好民主生活会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六条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方案。
(二)校级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要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广泛征求干部、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各位领导。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也要在适当范围征求干部、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间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安排3天左右时间学习党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献,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理论与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统一起来,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七条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谈心活动,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彼此沟通与了解,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在班子建设中的作用。民主生活会要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八条建立民主生活会责任追究制度。在民主生活会上,如果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纪问题,本人不自查,主要领导同志了解情况但不提出、不批评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九条抓好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项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每次民主生活会要把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议题,对问题解决不好的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十条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民主生活会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对未经学校党委批准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加大对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联系点院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的,校党委要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校党委可以责令其重新召开。要把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处级领导班子和其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校、院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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