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拥有港口、铁路、高速、国道等得天独厚的交通、区位优势,已具备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前提条件。为加快对接渤海新区,扶持壮大这一新兴产业,提升区域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构筑以港口、高速和铁路为依托,海陆结合、大进大出的现代物流体系,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仓储、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2、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及海上运输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新建、扩建项目;
4、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二、财税规费政策
(一)资金扶持
对在我市纳税的汽车货运企业和从事海上运输的企业,年纳税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实缴税金的8%给予奖励;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实缴税金的10%给予奖励;年纳税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缴税金的15%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乡镇根据企业实际纳税情况兑现。市财政在现行的市、乡财政体制框架基础上,对乡镇以2006年运输业营业税为基数,采取“环比”的办法,当年完成数超上年完成数15%以上的部分全返,15%以内仍按原体制执行。
(二)税收优惠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对物流企业承揽的运输业务,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征额。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和《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申请税务机关享受相应所得税减免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三)规费优惠
1、对已登记注册的从事交通运输的经营者,工商管理费按收费标准最低额度征收。
2、对于回流的车辆和外地转户过来的车辆,一律不追缴转入户以前所欠规费,已在外地提前缴纳的,我市不再征缴。
三、其他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物流企业,可参照《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兴办项目的暂行规定》(黄发[2006]5号),按工业项目享受土地、纳税奖励和行政审批、收费等相应优惠政策。
2、对来XX落户的大型物流企业在优惠政策上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鼓励外地有实力的物流企业来XX发展。
四、行政服务
1、构建物流绿色通道。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科学组织,根据我市交通状况和物流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物流企业车辆提供通行、停靠等便利条件。
2、支持申办自开票纳税。凡证照齐全,年提供货运劳务金额20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自备运输工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并按照要求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物流企业,即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企业。
3、交通部门要加强引导,积极推进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各相关部门都要按照“时间从短、手续从简、收费从低、教育从严、处罚从轻”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5、对运输企业,工商、交通、交警部门及各乡镇要按月将企业登记注册、车(船)增减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市地税局;地税局负责分乡镇进行汇总,并将企业纳税等相关信息一并反馈给市财政局;年终按照“乡镇申报--地税、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的程序兑现奖励。其他优惠政策的落实,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兴办项目的暂行规定》的操作程序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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