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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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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长全面负责司法所工作,抓好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各负其责,配合所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所长应当定期检查所内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出差事前向所长报告,所长出差向县局主管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司法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应当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毁损报废等应当履行报批手续。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应当做到证照齐全,并办理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司法所文字稿件应当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上报的文稿,应按格式要求打印。

  第二十六条司法所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两所印章不得混用。

  第二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日常登记制度,认真登记所办理业务,详细记载所受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同时附相应的情况分析和说明。统计数字应当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形成格式卷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卷宗应当完整、齐全,装订规范,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应当配置专门档案柜、档案盒存放档案,有必要的防潮、防火、防损和防盗措施。档案应当分门别类、目录清楚。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定期清点、及时收回借出卷宗。密卷应当控制查(借)阅范围。

  第八章设施装备

  第三十四条司法所正门应当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两块相同大小的长方形竖式白底黑字标牌,一块上书“泾川县司法局××司法所”字样,一块上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应当加挂法律服务所标牌。

  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设办公室、调解室(庭)、档案室,各办公室应当有相应醒目标牌。调解室(庭)应当悬挂人民调解标识。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配有必要的办公桌椅,配置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和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上墙规章制度牌匾。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条司法所应当密切联系群众,每周到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服务不少于2次。

  第四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公仆意识,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六不准”,严禁吃、拿、卡、要和收受当事人财物。

  第四十三条司法所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司法所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得歧视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增强其悔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司法所应当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

  第十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初根据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考核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各个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十七条司法所应当赋予各个岗位工作目标相应考核项目、考核分值,逐项打分,以得分多少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十八条司法所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根据县局安排统一进行,日常考核由分管领导和基层股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十九条县司法局应当公开对司法所的考核结果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对取得较好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应当承担公务员纪律责任的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县司法局制定奖励办法,对受到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完成规定在职学历教育,在省、市、县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公开监督

  第五十一条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及各项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司法所应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群众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对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十三条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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