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交通安全,依照《***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本市有动力装置残疾人专用车生产、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一、残疾人专用车是为上肢健康、下肢残疾者出行方便提供的代步工具,包括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电机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
二、残疾人专用车的技术要求为单座三轮车,车后不得装有搭乘人员的装置,车身总长不超180公分,总宽不超80公分,总高不超120公分。
三、残疾人专用车的销售。
1、上肢健康、下肢残疾的残疾人要购置残疾人专用车,须带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寸照片4张到区残联登记。
2、区残联经过核准,同意购置残疾人专用车,发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购登记表》,报市残联审批。
3、残疾人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购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可在***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及其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4、残疾人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购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和保险单到***公安分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申领牌照手续。
四、残疾人专用车的租赁。
外地来沪的下肢残疾人联系工作、就医、旅游、探亲访友的临时用车,本市残疾人因原有机动轮椅车维修保养期间临时用车,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下设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租赁服务部办理租赁业务,签定租赁合同。租赁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先付后用,按时实算,并支付一定的押金。(租赁费另附)
五、残疾人专用车的管理。
1、残疾人专用车实行专产、专营,禁止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制造生产、拼装、改装残疾人专用车,禁止非专营的商店擅自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2、因有特殊需要改装的须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批准,指定生产企业改装。
3、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检验,领取行驶牌照和操作证后,加盖钢印号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4、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须携带行驶证、操作证,保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不准带人,不准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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