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批示精神,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治理专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二)研究提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三)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落实,对各股室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
(五)研究处理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领导小组会议应作好记录。会议决议或会议精神可通过简报,由主持会议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制发上报和下发的文件。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召开全系统工作会议或有关专题工作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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