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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党总支(支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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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评议方法:

  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文件,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对照党员标准找准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民主评议。召开党支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先由党员进行自评,然后进行互相评议,采取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在搞好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采取票决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每个党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经支委会综合评议后,报总支、党组审批,形成组织结论。

  整改提高。每个党员都要针对民主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4、党总支对各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加强指导,确保评议质量和效果。

  5、党总支每年对评出的优秀党员进行一次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

  八、“争先创优”制度

  1、根据党组的统一部署,制定好“创建五好基层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计划,明确“争创”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和评比条件,纳入全年党建工作目标管理。

  2、联系本党支部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实际,对“争创”活动进行动员、安排部署,教育和督促党员自觉参加“争创”活动。

  3、结合党支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七一”纪念活动等,对开展“争创”活动的情况进行有重点的检查、评比。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

  4、每年对“争创”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党组。

  九、党员廉洁自律制度

  为了加强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共产党员,要认真遵守和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履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及省、市工商局有关廉洁自律的制度和规定。

  2、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和他人的谋取私利。

  3、党员干部一律不准收受下属单位、企业、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4、党员干部不得到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5、党员干部到基层一律不得接受下级单位、企业赠送的礼金、礼品及土特产品。

  6、禁止党员干部接受基层、企业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7、党总支、支部要把每个党员干部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公务员考核之中,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对瞒案不查不报的,由市、县(区)局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8、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党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因此,各级党的组织,要教育党员懂得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

  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员要按照以下要求交纳党费:

  1、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如生病、外出,方可允许他人转交,党费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

  2、必须按时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党费,不能预交,不能当月不交,以后补交,也不能一个月交几个月的党费。如因为出差或因事出国、出境等,本人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支部可以允许他提前交纳或回单位后补交。预交和补交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或集中交纳党费的,支部应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支部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中央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根据党员的实际经济状况决定的,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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