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提供假资料或报告。
15、拒绝领导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检查。
16、工作期间干私活、赌博或变相赌博、围观。
17、工作时间睡觉、聊天。
18、挑拔、打架、互相斗殴,带头唆使帮派活动。
19、凡有2次以上记过(含2次)者,给予留店察看。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聘或辞退。
1、凡重复违反第三款者。
2、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受贿、行贿。
3、服务态度恶劣,侮辱谩骂客人,与客人吵架。
4、道德败坏耍流氓,调戏、欺辱、猥亵他人,乱搞男女关系,扩散黄色书刊或散布淫秽思想。
5、顶撞、歧视、讽刺客人或向宾客提供违法服务。
6、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
7、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者(含两天在内)。
8、有意制造事端,危害他人、会馆和同事的安全。
9、因疏忽或失职使会馆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10、触犯国家任何法律。
11、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及同事的财物。
12、知情不报,隐瞒他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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