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爱护,互相监督,自己不违章,制止他人违章。做到“三不伤害”。
16、积极主动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供电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专业技能,适应电力形势快速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处罚
第七条:如发生上述目标内事故,按省地局及供电局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班组长,事故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扣保证金,**元至***元。
第四章责任状
此责任状一经签订具有法规效力,从签订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有效。
**供电局分管战线领导:
局长:班组长: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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