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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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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四、保密机构

  (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3.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4.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5.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0.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五、保密责任

  (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当好参谋。

  (三)保密委员会成员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工作范围,具体抓好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涉密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认真做好具体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发生泄密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按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保密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制度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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