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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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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适时制止,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二、协助饭店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开拓,协调饭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饭店的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当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饭店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四、将每次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报告;

  二十五、督促公司委派在饭店从事管理的人员服从饭店总经理的统一管理;

  二十六、履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管委会主任代表管委会对饭店的管理行使管委会的职权,主任不在饭店现场时,由其授权的秘书长或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二十八、管委会成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协助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的职责。

  二十九、管委会成员在管委会主任的授权下,可以对饭店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管委会。

  三十、各单位向管委会呈送的文件、资料,统一由管委会秘书收取、登记,然后送管委会秘书长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办理完后由秘书统一存档。

  三十一、日常事项的处理以文件传阅的形式,由各位成员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委会主任汇集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处理意见。

  三十二、对需要开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成员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通过管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对于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由管委会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十三、管委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饭店)管理规定,致使饭店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委会成员权利的限制

  三十四、管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含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饭店和公司的利益,严禁有下列行为发生(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利用在饭店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侵占饭店或公司的财产,挪用饭店或公司的资金或者将饭店或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将饭店或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以饭店或公司的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六)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饭店)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同本公司(含饭店)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泄露公司(含饭店)秘密。

  (九)超越授权范围,以管委会或管委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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