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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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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 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 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 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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