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运行人员:1、棉大衣 1件/48个月
2、工作服 1套/18个月
3、夏装 1套/18个月
4、春秋装 1套/18个月
5、绝缘鞋 1双/12个月
6、雨衣 1件/72个月
7、雨鞋 1双/72个月
8、手套 2付/1个月
检修人员:1、棉大衣 1件/36个月
2、工作服 1套/12个月
3、夏装 1套/12个月
4、春秋装 1套/12个月
5、绝缘鞋 1双/6个月
6、雨衣 1件/48个月
7、雨鞋 1双/48个月
8、手套 4付/1个月
管理人员:1、棉大衣 1件/48个月
2、工作服 1套/18个月
3、夏装 1套/18个月
4、春秋装 1套/18个月
5、雨衣 1件/72个月
6、雨鞋 1双/7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成本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司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岗位职工发放劳保用品项目必须是公司规定的项目。其它未涉及到而工作中又必须具备的劳保用品,可根据《变电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购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变电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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