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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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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资格。本人如需再参加服务的,需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4、团体会员管理:

  ①团体会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义务服务活动,积极参与街义工联组织的大型活动。

  ②团体会员在开展活动前,应向街义工联秘书处汇报有关活动情况。如果街义工联秘书处认为该活动有违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可以责成该团体会员单位予以纠正或消除不良影响。

  ③团体会员不得以街义工联团体会员的名义开展促销等营利性的活动,义卖、募捐等捐款活动必须报请街义工联秘书处批准。违反本条规定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如有严重损害义工联名誉的,街义工联秘书处将依法起诉。

  ④团体会员可以自主吸收本单位志愿参与义务服务的人士加入本团体组织,也可以自主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调离本单位(社区)的人除名,但要报街义工联批准备案。

  ⑤团体会员应做好本团体内义工的服务记录,并定期向街义工联秘书处上报。

  ⑥团体会员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或不再负责义务工作时,应向本单位领导申请确定新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上报街义工联秘书处。

  ⑦团体会员应及时向街义工联秘书处反馈本团的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各团体会员应向街义工联秘书处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⑧团体会员的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或自筹解决。

  六、会员档案管理

  (一)个人会员参加入会辅导后,由义工联秘书处对其编号,发放《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并将个人资料纳入会员档案管理。

  团体会员参加入会辅导后,由义工联秘书处发放《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各团体会员负责人保存。

  (二)会员档案包括会员编号、登记表、辅导记录、参加服务记录等。

  (三)会员服务记录

  《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街义工联统一印发,内容包括服务日期、服务地点、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会员每次服务后本人填写并交服务召集人或服务小组组长签名,团体会员在每次服务后由活动负责人填写。记录卡在每季度末25日前上交到秘书处进行统计。

  全体会员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交《地区义务工作服务记录卡》,由街义工联统计当年的服务时间,并换发新的服务记录卡。

  七、会员表彰

  1、个人会员表彰:

  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义工服务中无重大差错,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参加义工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者授予“一星级优秀会员”,累计200小时者授予“二星级优秀会员”,如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授予“五星级优秀会员”。

  2、团体会员表彰:团体中的个人参照个人会员表彰办法。凡成立一年以上的义工团体,拥有10名以上义工,在服务社区方面表现突出、组织优秀、活动经常,授予“地区义务工作者(志愿者)先进集体”称号。

  3、会员表彰的主要依据为会员服务记录卡和服务小组的推荐。

  4、街义工联每年集中表彰一次星级会员和先进团体会员单位。

  5、街义工联将向区、市义工联推荐优秀个人会员、先进团体会员单位参加相关的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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