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严禁集镇非管理单位或个人私下进行市场摊位交易,违者按有关规定重罚、重处。
(二十一)监察大队组织协调对集镇街道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二十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处罚内容,依法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二十三)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收费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由党委政府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村镇建设管理站、监察大队及镇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镇直单位、学校要认真开展“建卫生集镇,做文明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六、卫生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1、机关站所、镇直各单位干部职工每人每月交卫生费2元。
2、临街住户每门面每月交卫生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5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50元。
3、经商户、经营户
(1)经营日用百货、冷饮、土杂等,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6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60元。
(2)从事车辆维修、机械设备安装、木材加工行业,每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3)从事家电维修、销售建材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1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100元。
(4)从事洗车服务行业的,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5)从事来料加工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6)从事餐饮行业的餐馆点每月每门面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200元,小吃夜宵点每月交费用1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100元。
(7)从事肉类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10元。
(8)从事布匹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2元。
(9)从事除以上其它服务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收费用5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50元。
4、持残疾证的经营户(经营者)可免交以上费用。
七、票据管理及经费支出
票据统一由镇综治办提供,所收费用当日收取当日结清,存入镇综治办专用帐户,用于整个集镇管理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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