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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实施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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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或建议;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的重要反映;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来访事项;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件;高级干部、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突发异常情况的处置;其他需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知或阅示的来访信息,通过《信访重要情况专报》或《信访重要情况签报》不定期上报。

  (2)对群众来市上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每月编发《来市去省集体访情况通报》,每季度编发《来访情况综合分析》,以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信访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等。对每日来访情况编发《信访信息》。

  2.通报。每月对来市去省赴京上访情况和当月来访突出问题、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尤其是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在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通报的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必要时,对来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七)文稿办理

  拟写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结构清楚、标点准确,内容符合原意。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逐级送审。

  (八)终结事项的备案

  接待工作人员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九)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

  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工作人员要记录或在计算机内登录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办理来访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登记、存放,每年集中销毁一次。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妥善处理。

  (十)查询及回复

  来访人需要在市信访局信访信息系统查询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及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接待场所查询。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接待工作人员原则上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告知的,应拟写复信稿,按要求送审。

  (十一)统计

  来访接待室确定专人每月对来访情况、办理情况进行统计,经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上报局领导(各类统计表见附件7-12)。

  四、公示接访事项

  1.公示内容。(1)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2)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时间和地点;(3)有关信访法律、法规、规章;(4)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工作流程及有关制度;(5)律师参与市信访局接待工作的时间。

  2.公示方式。在市委、市政府接待场所或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五、特殊情况处理

  1.对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按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通知其所在县、区、市直部门、单位或监护人将其领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接待工作人员通知市公安局到现场妥善处理。

  3.接待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中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市卫生局处置,并通知来访人所在地有关单位领导来市处理。

  4.来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患病需要急救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向值班领导报告,迅速通知“120”急救中心到场处置。治疗及善后处理事宜,由患者本人及亲属、患者所在县、区、单位负责。

  5.对越级集体上访,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有过激行为的来访人员,需要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来人劝返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来访人所在县、区党委或政府值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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