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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创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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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和评审时,初审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须按照有关回避规定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省局办公自动化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局办公室书面提出,省局责成主管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省局“年度创新奖”一等奖奖励前七名,奖励金额1万元;二等奖奖励前五名,奖励金额0.5万元;三等奖奖励前三名,奖励金额0.3万元。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奖励前九名,奖励金额5万元。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多人完成的创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低于40%。

  第二十七条 局属单位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申报单位颁发;“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组织奖”,省局机关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省局颁发。

  第五章 创新成果的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局“年度创新奖”的成果,符合黄委年度创新奖励申报条件的,由省局推荐申报黄委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应用前景广阔,能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省局给予启动资金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省局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创新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具体的创新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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