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5、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自觉与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6、带头交纳税费,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7、带头执行上级党委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带头完成村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推诿扯皮,不阳奉阴违。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村党支部联系。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一步,考核。“三老”人员中是党员的,村(队)党组织结合“三老”人员平时表现,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一并进行考评;非党员的,召开支委会对“三老”人员总体表现进行考评,并认真写好“三老”人员评议。
第二步,上报审批。村(队)党组织对评出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要搞好调查核实,写出证明材料,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乡镇党委汇报。对评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写出简要事迹,一并报乡镇党委审批。
第三步,调查核实。乡镇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定处置意见。
第四步,审批。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优秀“三老”人员和不合格“三老”人员进行审批。对不合格“三老”人员处置意见形成决议后,填写《处置不合格“三老”人员申批表》一式两份,报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结束后,由村(队)党组织、乡镇党委各存一份。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四条: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三老”人员,党支部要及时告诫、劝勉,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限期内不能改正的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五条:“三老”人员在政治立场等方面出现问题,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六条:对评选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在年底或“七一”期间进行表彰,同时在节日期间进行慰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霍城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各乡镇(中心)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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