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确定参评的每项成果能否中选,均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评审组半数以上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得票多者中选。
第十五条 成果评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严禁作弊。
第十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员,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成份,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奖励的,应向作者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运研究会。
第十八条 本法办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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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确定参评的每项成果能否中选,均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评审组半数以上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得票多者中选。
第十五条 成果评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严禁作弊。
第十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员,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成份,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奖励的,应向作者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运研究会。
第十八条 本法办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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