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奖励方式
凡被市局以上机关采用的信息,对其作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市局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5元。
(二)XX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20元。
(三)青岛市局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50元。
(四)省国税局或青岛市委、市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100元。
(五)总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200元。
(六)中办、国办每采用1篇(条)信息,奖励400元。
(七)各类信息凡是被市局和上级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奖励;同一篇信息被上级机关多头采用和批示的,按最高采用和批示层次计发稿酬。
八、考核方式
信息工作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税务信息进行整理、编发、统计、考核,按季通报信息采用数量和得分情况,按季度考核。凡信息单项考核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得满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折算扣分。折算公式:
目标管理考核信息总分值
扣减分值=X(考核基数-实际得分)
信息考核基数
九、本《办法》由XX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X国税办[XX]4号)执行至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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