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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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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内部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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