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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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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4.发展新团员,开展"两优一先"创建活动。

  8.2.5.关心团员青年的切身利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8.2.6鼓励团员积极要求入党,不断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团员积极分子的要求和情况,协助团委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8.3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

  8.3.1对团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式任务教育。

  8.3.2对团员进行团的知识和团的传统教育。

  8.3.3讨论团的工作任务,检查团员完成团的工作任务情况。

  8.3.4在团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8.3.5对团员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8.4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形式可采取上团课、报告会、民主生活会、演讲、讲座、参观访问、联谊活动、竞赛等形式。

  8.5团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至少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召开一次。团支部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对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情况要进行考核。

  9团员团籍注册制度

  9.1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时间在团员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9.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暂缓注册。

  9.2.1不按时交纳团费者。

  9.2.2受团内撤消团内职务以下团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时间不足三个月者;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查看期间暂缓注册。

  9.2.3对民主评议工作不积极,个人总结不认真者。

  9.2.4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累计五次以上不参加集体活动者和连续半年以上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帮助教育不改者。

  9.2.5不支持团支部工作,经常出难题者。

  9.2.6.不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履教不改者。9.2.7.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予暂缓注册的行为。

  9.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团内除名

  9.3.1.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团员的。

  9.3.2受暂缓注册处理,暂缓期满后仍无改变的团员。

  9.3.3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判刑、被劳动教养及其他错误性质严重的受到开除处分的团员。

  9.3.4连续半年不交纳团费,自行脱团的团员。

  9.3.5其它由团组织认定应不予注册的。

  9.4团籍注册程序

  9.4.1.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由团支部提出注册方案,与民主评议其它结果和决议一并报团委批准。

  9.4.2由团委干事在团员证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9.4.3将注册后的团员证发给团员。

  10.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今后团内一切规章制度均以《条例》为依据,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团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版本号:G-A受控(编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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