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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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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改正;

  (五)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管片内发生漏征漏管情况的;

  (六)纳税人户籍管理档案不完整或者未按要求将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的;

  (七)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反馈廉政及服务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1分:

  (一)单月登记率未达到100%的;

  (二)单月准期申报率未达到预定考核目标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一般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未按规定完成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或者行业税源分析的;

  (五)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六)下户前未按要求报告,擅自下户的;

  (七)下户时未按要求记录核查情况或者未将记录归档及纳入“一户式”管理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科室业务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2分:

  (一)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全面巡查的;

  (二)下户时发现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强化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日常管理中未依法申请回避的;

  (五)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综合业务培训的。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5分:

  (一)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导致发票流失或者发生涉票违章案件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重点监控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发生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五)参加岗位业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专管户有下列情况的,调离管理员工作岗位:

  (一)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具体了解管户的真实情况,管户中发生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偷税行为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抵扣的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采用相同违法手段延续时间超过1年的(以上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自行发现案源线索,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出的除外);

  (二)管片中存在漏征漏管户,占其总管户的10%以上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四)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

  (五)未按规定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六)岗位业务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未通过的;

  (七)因各种原因失去执法资格的;

  (八)征管工作严重失误或者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给国税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前的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惯例与本制度不符的,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从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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