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力度,实行廉政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上年度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报告区局机关纪委,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附则
第十一条 实施廉政预警制度不力,致使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依据事实,追究廉政预警制度实施人员相关责任。同时,依据《XX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由XX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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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力度,实行廉政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上年度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报告区局机关纪委,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附则
第十一条 实施廉政预警制度不力,致使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依据事实,追究廉政预警制度实施人员相关责任。同时,依据《XX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由XX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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