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区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全区“违纪嫌疑”制度的落实,各队主要负责人负责该队的“违纪嫌疑”制度的落实。
四、违纪嫌疑的调查和处置
(一)工区副职、各队党政正职发生违纪嫌疑,由工区党政研究后,安排专人调查、认定和处置,重大问题的交矿有关单位进行处置。
(二)各队工班长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党员、职工出现违纪嫌疑,由所在队党政组织,工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认定和处置,重大问题报矿有关部门。
(三)对违纪嫌疑的处置分为:批评教育、戒免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罚金等。
(1)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戒免谈话;
(3)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4)情节严重的,将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免除职务;
(5)一人多次发生违纪嫌疑行为,加重处罚;
(6)集体发生违纪嫌疑行为的,视情节加重处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区队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究领导班子其他领导人的责任。
(四)“违纪嫌疑”的谈话和戒免
(1)党员干部、管理人财物人员出现“违纪嫌疑”均可进行谈话戒免。
(2)工区副职和各队党政正职的谈话或戒免由工区党政研究组织实施,由党总支书记约被谈话人谈话,并做好记录。其他人员的谈话一般由各队党支部书记实施。
(3)根据各单位掌握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党总支或各队党支部确定谈话对象。
(4)谈话或戒免的主要内容:学习有关规定;针对发生的违纪嫌疑提出批评和要求。
(五)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工区总支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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