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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fanwe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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